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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晕的男子竟然涉嫌3起交通违法!

2023-01-15 0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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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晋宁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晋宁区二街镇东冲村路段,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摔倒了,旁边水沟里躺着一名男子,鼻子在流血,喊他不答应,人失去意识了”。民警接警后立即联动120前往救助并开展调查,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背后,竟然存在3起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其中1起还涉嫌犯罪。

  民警在医院找到了处于昏迷状态的摩托车驾驶员苏某某,其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随即,民警按照程序请医护人员对苏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验鉴定部门检验,经检验,苏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9.03mg/ml(乙醇/血),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清醒后的苏某某交代:当天19时许自己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喝了80毫升白酒,稍作休息后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哥哥家,行驶至东冲村路段时,仿佛看到路边窜出一只老鼠,自己受到惊吓,且酒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熄火,自己又没有踩稳,翻了车,把自己摔晕了。

  经民警调查发现:苏某某不仅存在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还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苏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需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中驾驶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苏某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调查中。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乙醇/血)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感觉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也会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车辆易失控。同时,由于酒精的刺激,驾驶员容易兴奋,过分自信,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车型不相符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准驾不符最大的危害就是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因为开车是个“技术活”,需要驾驶人取得驾驶技术资格相对应的驾驶证,而准驾不符的驾驶人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训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容易手忙脚乱,不知所措,从而发生事故。

  每个驾驶证都有对应的准驾车型。准驾车型顾名思义,就是准许驾驶的车型,通俗地讲就是可以开哪些车。

  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因为达到机械使用期限,零部件老化,操作灵活性、稳定性、操控性等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无法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无法获得理赔,需要自行承担经济赔偿,加重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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